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26.10.2022  08:2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和《青海省关于全面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2〕27号)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加快村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牧民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牧民是指在我省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与管理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牧业从业者。

  第二条取得农牧民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专业技术包括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农业机械等工程类、社会化服务类、民间工艺美术类。

  其中民间工艺美术类农牧民职称评定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

  (二)以德为先,突出实绩,促进现代农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应评尽评。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凡在我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服务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人员。

  第六条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农牧业,服务农牧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应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种植类:须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蔬菜瓜果露天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10亩以上。

  养殖类:符合环保有关规定,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养殖规模达到生猪(不含仔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或牛存栏量100头以上,或羊存栏量500只以上,或肉鸡(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或蛋鸡(鸭)存栏量5000只以上,或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且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许可证》等,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农业机械等工程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现代农业作业机具,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等服务。

  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3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牧业新技术(含新品种)3项以上,能为20户以上农牧户或不少于1个经济组织提供兽医、种植、家畜遗传、草原管护等技术和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的人员,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

  (三)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或能够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提出一般性经营策略,指导群众开展经营活动;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熟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带领其他人员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九条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的人员,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满5年;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

  (三)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够组织或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工作;或熟悉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够引进或开发新的生产技术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周边的农牧民有示范辐射作用;或富有经营理念,能够制定营销方案,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的人员,还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4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

  (三)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四)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第十一条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可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农牧民职称。

  其中,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农村实用人才,国家级示范社主要负责人、“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以及取得县级及以上劳动奖章(奖状)等与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农牧民职称评定应当按照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审核推荐、乡(镇)政府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推荐,按照评定权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牧民申报评定职称,要按照评定条件,应实事求是、规范准确填写《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受奖项目等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如下:

  个人近3年开展工作总结、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参与实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佐证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加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经营服务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复核,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名单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按照评定权限,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有关规定,做好评委会组建和评定工作。经评委会评定后,通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异议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评定结果,颁发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在申报、推荐、评定各阶段工作中,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评定专家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牧民职称的,按照倒查追责有关规定,撤销其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待遇保障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获得农牧民职称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人才库,对于具有职称的高素质农牧民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计划,可优先聘任为省内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特聘教师”,受聘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和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授课报酬。

  (二)优先选派参加县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和有关学术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计划享受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的人才支持经费;优先入选“头雁”计划等人才支持项目,按规定获相应经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技能大赛,入选“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项目,根据所获奖项等级,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四)领办的农牧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在建设发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获得农药、化肥等物资、资金及政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获得农牧民职称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参加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三)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四)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为当地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农牧民职称。

  第二十二条新型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作为优先认定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农牧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原《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