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多个措施捍卫湟水流域水质

09.05.2014  07:47
        编者按:记者获悉,《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违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为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同时,从今年起通过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青海湟水金滩断面、小峡桥、民和桥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
        青海湟水流域新建严重污染项目最高罚款20万元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条例》明确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条例》还规定,对于违反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出台
        受2013年春季严重干旱的影响,流域缺水性污染进一步凸显,加上西宁城区污水主干管网改造和少数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等原因,湟水河水质一度出现反弹。
        为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从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加大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面源治理、加快推进流域调水和中水回用工程、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运营、严格执法监管、加强政策激励强化资金投入、落实责任合力推进流域治污等9个方面,明确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意见》全面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扩大了废水排放企业深度治理范围,明确流域工业废水排放全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或行业最新排放标准。
        《意见》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新建和升级改造一批重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并确定了16家企业限期提标治理内容和时限,确定实施33个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青海省要求,西宁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要加快制订出台有关流域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调度办法、引大济湟生态用水调度方案等5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形成治污合力,加快推进流域治污步伐,通过综合施策,努力改善流域水质,兑现“还青海人民一条干净清澈母亲河”的庄严承诺。(记者安世远  通讯员夏连琪李生宝)
        从2014年起湟水干流水质监测数据向社会发布
        记者从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从2014年起,通过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青海湟水金滩断面、小峡桥、民和桥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实时监测数据主要指标包括:五参数(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水温)、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频次为每四小时一次,每天动态发布六次监测数据。
        本次公布湟水干流监测数据是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授权发布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的通知》和《关于公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工作的通知》要求,旨在进一步深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