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9.01.2015  18:17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第一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条例》对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规划、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柴达木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黄土高原和东部干旱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和落实各项工程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县规划体系改革,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界限,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开展荒漠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风沙源区治理,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育区,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新增水土流失。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进行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条例》同时要求,全社会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强化人民群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忧患意识,提高生态文明素养,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