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 管护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
管护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环保林业)局,省玛可河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天保工程区管护站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站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青海省林业厅
2014年8月7日
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站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天保工程区管护站(以下简称“管护站”)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管理,建立统一的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工程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我省天保工程区管护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管护站的新建、续建、改(扩)建、维修和设备配备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管护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条 管护站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管护站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本着住得下、管得住、能发展、形象佳、有特色的原则,并优先建设森林管护、生态建设任务较重地区的管护站。
二、厉行节约、不重复建设。管护站建设应在现有站点的基础上,本着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合则合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 管护站统一悬挂印有天保工程统一标识及“天保工程”字样的门牌,严格执行天保工程标识工作相关要求。同时,应做好管护区域界桩、界碑及标识牌等管护区域分界工作,保证管护区域、责任明确,并通告所在乡镇和村社,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管护站统一将“青海省禁牧令”、《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护林员管理办法》等管护工作相关制度、森林资源分布图、管护区域划分图、管护人员去向告知牌、森林灾害报警电话等上墙,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禁牧令及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相关职责,确保天然林资源安全。
第二章 管护站的等级划分
第七条 管护站等级标准按管护站管护面积或人员配备划分。划分标准见表1、表2。
表1 管护站等级划分标准1(单位:公顷)
分 类 | 等 级 | 管护面积 |
中心管护站 | 一级站 | 2000以上 |
管护站 | 二级站 | 1500~2000 |
管护点 | 三级站 | 1500以下 |
表2 管护站等级划分标准2(单位:人)
分 类 | 等 级 | 人员配备 |
中心管护站 | 一级站 | 7人以上 |
管护站 | 二级站 | 5-7人 |
管护点 | 三级站 | 3-5人 |
黄南、果洛、玉树等青南牧区原则上按照管护面积划分管护站等级(表1),西宁、海东、海北、海南等地区原则上按照人员配备划分管护站等级(表2)。
第三章 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第八条 管护站的主要建设项目包括办公、生活及其它用房等。
办公用房包括值班、会议室等。
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等。
其它用房包括防火库房、仓库、车库等辅助用房。
第九条 管护站建筑工程量见表3。
表3 管护站建筑工程量(单位:平方米)
分 类 | 等 级 | 建筑 工程量 | 其中 | ||
办公 用房 | 生活 用房 | 其它用房 | |||
中心管护站 | 一级站 | 300~380 | 80~100 | 150~200 | 80 |
管护站 | 二级站 | 240~290 | 60~80 | 120~150 | 60 |
管护点 | 三级站 | 180~230 | 40~60 | 90~120 | 50 |
第十条 管护站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表列建筑工程量的下限,供电、取暖、给排水可根据当地的现有条件合理安排,做到工程量小、投资少、功能完备。
第四章 主要设备
第十一条 管护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机动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管护站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大小,相应地配备森林防火、资源管理、公示宣传等设备。
第十三条 管护站主要仪器设备参见表4。
表4 管护站主要仪器设备参考表(台、套、辆)
办公设备 | 办公桌、档案柜 |
通讯设备 | 电话、对讲机等有线或无线设备 |
交通工具 | 汽车、摩托车等机动交通工具 |
森林防火设备 | 油锯、割灌机、灭火机、组合工具、灭火水枪、灭火水弹、发电机等 |
资源管理设备 | GPS、测高仪、简易测量工具、望远镜等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 | 喷雾(粉、烟)机、打孔注药机、车载喷药器械、检验检疫箱、预测预报灯、诱捕器、诱虫灯、野外防护服等 |
宣教设备 | 电视机、DVD、照相机、摄像机等 |
野外工作装备 | 水壶、生火工具、手电筒、求生哨、砍刀等 |
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新建管护站必须节约用地,有效利用土地,合理确定建筑物间距和道路宽度。
第十五条 新建管护站工程建设用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并参照《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