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面推行“两书”制度

03.12.2014  02:04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日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就全面推行《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两书”制度作出规定。

办法》在明确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总则、监督组织、监督实施等工作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的实施特别是“两书”制度的推行,为全省各级工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提供了平台和手段,推动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新台阶。(法律与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