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救助供养制度将惠及3.4万人
1月3日,记者从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救助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省将有3.4万特困人员受益。
据了解,《办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在救助供养对象范围上,将全省符合条件的原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困境儿童纳入了特困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在救助供养内容上,明确了基本生活供养、照料护理、疾病救助、殡葬服务四项供养服务内容,突出了服务保障。在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上,改变了以往单纯按供养方式确定供养标准的做法,将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同等享受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各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确定。在救助供养形式上,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为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制度衔接、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社会参与、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特别是明确了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供养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实施后,全省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7200元/年,较原标准增加了1204元和2400元。对于纳入供养范围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月发放252元、378元和63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用于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方面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全省救助供养服务保障能力也有了显著提升。(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