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五批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各有关文化企业: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发挥优秀文化企业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青文新厅[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决定开展第五批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须满足《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所有条款。
二、申报材料
根据《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七、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州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时填写《第五批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文化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严格初审筛选,并提出初审书面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
(二)省直文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按照《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申报命名程序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命名、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和把关,要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各地推荐3—5家候选企业,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二)各地、各单位初审合格的候选企业申报材料务必于7月31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以纸质(一式3份)和电子版形式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寄送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邮政编码:810000
(三)本通知的文本和《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www.qhwh.gov.cn)网站上查询和下载。
(四)未尽事项以《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为准。
联系 人:周玉玲
联系电话:0971—8253719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青海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