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监理职能,努力提高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所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附件: 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监理管理办法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