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廉政预警制度(试行)

09.05.2014  05:37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推进省林业厅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省林业厅系统党员干部及各类人员廉洁从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预警工作目标是: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本部门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政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教育前施,制度前定,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通过对廉政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提醒,有效遏制腐败,最大限度地爱护和保护干部,维护林业干部职工队伍形象,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性。             第三条  廉政预警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把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向事前推进,变事后惩戒为事前监督,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             第四条  廉政预警要达到及时、管用的目的。对暴露或反映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做出预警,并采取合理有效的对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五条  廉政预警前的信息收集。畅通廉政情况反映渠道(如设立廉政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采用多种形式的收集方式(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巡视,廉政情况信息反馈卡、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专项检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及时发现、获取并传递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林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干部群众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的反映和评价;遵守《廉政准则》方面的情况;各项专项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案件查办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单位、部门或党员干部及各类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实施廉政预警:               1、处(室、局)、单位人员发生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违规行为;
          2、信访举报件经初步核实,问题性质较轻的行为;
            3、各项专项检查、干部考察等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损害林业队伍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林业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
            5、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廉政预警采用下列方法
            1、廉政预警通知书。对信访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属于廉洁自律范围一般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发出廉政预警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检查和整改。
            2、询问与质询。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经过整改后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单位,实施询问与质询,促进问题的更好解决。
            3、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领导干部由各级党委、支部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4、督办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发出督办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纠正问题。对查纠不力或整改不彻底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廉政预警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纪检(机关纪委)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多方预警,层层保障。对个人的预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根据处(室、局)、单位或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确定不同的预警等级,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采取不同的预警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整改,尽可能避免不廉洁现象或腐败问题的发生或蔓延扩大,将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 根据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程度,分别设置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反映较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启动一级预警,处置预案是:对单位责任领导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责成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及一级预警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走过场的,启动二级预警,处置预案是:对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该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中扣分;督促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视情况进行询问与质询;责成对全体干部进行专题教育。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及二级预警后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启动三级预警,处置预案是:对单位领导进行集体廉政谈话;责成召开指定内容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结案之后对单位或部门实施三级预警。 第十条  加强廉政预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廉政预警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对预警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剖析腐败成因,及时准确地预测出一定时期内党风民情的动向,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教育提高、制度防范、规范管理和强化监督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便于党组、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正确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和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