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09.05.2014 05:37
本文来源: 林业厅
GB/T 19116—2003 枸杞栽培技术规程(国家标准); DB63/T 916—2010 枸杞丰产栽培技术规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917—2010 枸杞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9—2009 柴达木地区枸杞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30—2009 柴达木地区枸杞无性繁殖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枸杞苗木繁育丰产栽培及无公害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青林科【2013】366号。 10.2中国沙棘 DB63/T 826—2009 中国沙棘生态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7—2009 中国沙棘优株选育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828—2009 中国沙棘扦插育苗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7—2013 中国沙棘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8—2013 中国沙棘经济林建设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9—2013 中国沙棘种子育苗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10.3核桃 DB63/T612—2007 薄皮核桃栽培技术规范; DB63/T613—2007 薄皮核桃苗木育苗技术规范; DB63/T614—2007 薄皮核桃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DB63/T***—2013 核桃育苗和栽培技术规程(青海省林业厅制定,将于2013年年底发布为地方标准)。 10.4大果樱桃 DB63/T 1209—2013 乐都大樱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10—2013 乐都大樱桃栽培技术规范(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229—2013 乐都大樱桃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013大果樱桃育苗及栽培技术规程(青海省林业厅制定,将于2013年年底发布为地方标准)。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单位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4.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单位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7.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①示范区基本情况介绍及图片资料;②获奖证书复印件;③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要求的申报材料。由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产业协会意见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2.省属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厅科技处)对各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书和省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书进行初审。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书进行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议名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认定专家委员会必须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单》初步意见,在“青海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公示一周。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公布《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单》,并颁发“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证书和牌匾。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示范区、青海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工作每两年一次,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原认定单位可申请再次认定,但须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省林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项目及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 第十八条 认定专家委员会建立青海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监测管理及评价制度。对示范区生产、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实施示范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抽查评价。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其标准化示范区称号,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在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拒绝监测评价,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6.转产或破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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