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多措并举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

12.04.2018  11:35

  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综合施策,切实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困难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深入持久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促进了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力度

  为进一步降低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门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及时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也可享受到跟低保对象同样的医疗救助政策,对看病就医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其中,对于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9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对于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8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6万元。同时,对于住院救助后年度内个人承担费用(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目前,全省共有1.74万名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继续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201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重度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中轻度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2017年底,全省享受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达到14万人(次),约占全部持证残疾人的85%。享受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约8.6万人,约占全部重度残疾人的93%。近五年来,为41万(次)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约6亿元。

  努力提高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

  为重点解决我省特困、农村五保、流浪乞讨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等贫困家庭病人的长期照顾和康复服务等问题,省民政厅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已投资1亿元落实1所省级社会福利院(筹建)和西宁市、海东市各一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针对贫困和生活无着的精神病患者开展专业化服务,逐步实现“救治一人、造福一家、稳定一方”的民生保障目标。近五年来总投资达1200万元,为全省7370名贫困残疾人、老年人免费配制假肢、矫形器及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件7646件,项目实施受到各地群众一致好评,社会效益良好,有效改善了受助群体的生活质量,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保障困难残疾老年人代养、康复服务

  制定了《青海省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对未入住机构,且享受照料补贴的残疾特困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的代养服务费。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且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老年人、经济困难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标准按全省最低工低的30%发放代养服务费。2017年,下达代养服务资金2508万,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2013年至2017年总投资达1200万元,为全省7370名贫困残疾人、老年人免费配制假肢、矫形器及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件7646件,项目实施受到各地群众一致好评,社会效益良好,有效改善了受助群体的生活质量,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