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
11月2日,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通过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努力推进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委副书记王建军为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颁发证书,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晓勇主持并讲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出席。
会议指出,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我省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正式启动,也标志着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省一级设立惩戒委员会,其意义同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一样,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使命。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公正性和专业性,通过监督推动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强化职业操守,依法保障当事法官、检察官受到公正对待,推动形成“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委员们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突出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秉承专业精神,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真正从专业角度提出惩戒建议。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惩戒工作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高惩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