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09.12.2014  02:54
核心提示:  省外建筑企业进入我省的审核程序简化了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审核审批,减少材料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

  省外建筑企业进入我省的审核程序简化了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审核审批,减少材料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办法》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取消了项目备案的要求,取消了企业业绩考核的规定,同时简化了企业进青备案相关手续,即不再对企业资质颁发部门层级作出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无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证明”原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驻青负责人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除驻青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固定数量以上的执业注册人员备案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规定面积的驻青办公场所证明。

  《办法》增加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取得《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或《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在本地区重复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在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平台予以公布,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进青企业提交完整有效的备案资料后,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备案情况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11月27日。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