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青海省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情况公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单位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全社会各用人单位都应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6〕1045号)、《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青残联会发〔2017〕25号)有关精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各单位向属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共有9家单位于2015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法定1.5%的比例;有20家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达到法定1.5%的比例;有66家单位足额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超过或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足额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省属用人单位予以公示(第一批),名单为:
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1.5%的省属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9家):青海民族大学、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的省属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20家):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公路局、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度足额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省属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名次,共66家):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中共青海省委统战部、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体育局、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海省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青海省委员会、九三学社青海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青海省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交通医院、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青鹏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省公司、交通银行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西宁分行、青海省物产集团总公司、青海物产物资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
省政府残工委号召全社会用人单位向公示单位学习,努力践行十九大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