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29.01.2015  12:45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若干意见》和《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十五”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各类科普活动基地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科技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一定空间、地域,保证一定时间,具有一定规模向公众提供科普宣传或科普教育的场所,统称为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基地的范围

  省内有关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天文、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基础观测台(站);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文化宫、青少年活动基地;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少数民族风情园、开放实验室等场所。

基地具备的条件

  有展示宣传科学技术和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的功能。
  (一)  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教育或展出场所;
  (二)  配有专兼职科技人员;
  (三)  有固定开放时间;
  (四)  有一定数量的科普资料、展示物(如生物标本、样品、模型、展板等);
  (五)  能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基地的职责

  (一)  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特别面向大、中、小学生;
  (二)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定时开放,传播相关知识,宣传青海;
  (三)  寒暑假、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组织一些有意义的科普教育活动;
  (四)  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迷信活动;
  (五)  做好基地的定期维护、实物保养,及时更新、完善科普资料,力所能及制作一些科普展板、展示物等;
  (六)  多渠道筹措科普经费。

基地的申报

  凡符合“基地具备条件”的场所,均可向省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基地的认定

  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单位、场所,经省科普联席会议审批,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予“青海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公告社会。

基地的管理

  (一)    各级党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领导,重视关心基地建设,支持基地开展工作;
  (二)    被授牌的基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作用;
  (三)    省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授牌场所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将被摘牌。

附则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