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9.01.2015  12: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能力,开展创新活动并提供产品或服务,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报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一)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

  (二)企业业务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内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0%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储备(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农作物品种、在研国家或省市级计划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产品等)。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进行推荐。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流程:
  1、企业在科技型企业认定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hkjt.com)注册企业信息,并填写认定及复审材料,提交认定管理机构;
  2、认定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技术储备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情况);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将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行业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称号的,经查实即通报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