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人道救助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青海省红十字会系统人道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条 人道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本省人群,享受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报销、救助等之后仍存在人道危急需求的人群。
第三条 人道救助的原则
(一)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救助为原则;
(二)以救急、救困、救贫为原则;
(三)同一对象只享受一次救助为原则。
第四条 人道救助资金来源
人道救助资金来源为各级红十字会募捐及争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人道救助金限额
原则上每个申请人的救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定向捐赠除外),重大疾病视病情而定。
第六条 人道救助资金比例分担
人道救助资金由省与市州、县(区)红十字会按5:3:2的比例承担。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逐级申报的程序进行申请救助。
第七条 人道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求助人向所属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贫困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
求助人的申请材料首先由所属地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审核:
1、各级红十字会要逐级确认求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虚报、瞒报;
2、救助申请由各级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或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并提出救助建议;
3、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工作人员应指导求助者补全、补齐相关资料。
(四)发放:
1、各市州红十字会将求助群众的《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省红十字会审核;
2、省红十字会召开执委会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将本级所承担救助金拨付至市州红十字会;
3、各级红十字会将本级应承担的救助金逐级下拨下一级红会,由最基层红十字会负责救助金的发放;
4、情况特殊(受助人行动不便等)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5、如在救助程序未完成前,受助人已过世,将取消救助款的发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贫困证明;
3、疾病证明。求助人需提供由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第九条 各市州红十字会负责为省红十字会提供办理完整的《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青海省红十字人道救助金收据》、收款票据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严格按执委会或专题会议决定及财务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 青海省红十字人道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