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6.11.2014  12:47
  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公文处理效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公文处理程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发、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会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并指导机关各部(室)、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会机关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布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适用于与其他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
  10.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谈话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发文字号分别为:
  1.〔青红字〕: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转发、下发重要指示、决定、意见、批复、通知、通报等方面的行文。
  2.〔青红函〕:用于以本会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行文。
  3.〔青红办字〕:用于以本会办公室名义就一些具体工作和具体事项方面的行文。
  4.〔青红办函〕:用于以本会办公室名义就一些具体工作和具体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行文。
  5.〔青红党组〕:用于本会党组在贯彻省委决定决议事项、重要改革、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方面行文。
  6.〔青红机党〕:用于本会执行省直机关工委、会党组决定决议事项、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行文。
  7.〔青红专字〕:用于本会向上级领导报送重大事项、督办等方面行文。
  8.会机关各部门不对外或对下直接行文。确因业务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青红字〔201×〕××号”。如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第十条  报告、请示类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商洽”类公文应当在文后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和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余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4.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7.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8.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位置居左空2个汉字、成文日期下2行,附注的内容要用圆括号括入。
  9.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0.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11.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及主题词用3号黑体,批语、签发人(会签人)、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机关、日期等均用3号仿宋体。
  12.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实际出发,尽量减少公文数量。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室需要全省红十字系统执行的文件,统一以“青红字、青红办字”行文。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室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直接行文;确因工作需要,需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或向各地红十字会联系工作时,均应以“函”的方式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  本会可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应级别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九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机关公文制发按照归口部室起草,逐级审核把关的原则,先由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起草文件材料,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审阅送会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签。需呈常务副会长审签的,要由分管会领导审定签字后再报签。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文件由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校对,监督印制。出现把关不严、校对不准等差错的,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审批和签发
  1.〔青红字〕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经分管会领导核签,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2.〔青红函〕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必要时,分管会领导核签,报常务副会长签发。
  3.〔青红办字〕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分管会领导签发。
  4.〔青红办函〕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分管会领导签发。
  5.〔青红党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核签,由党组书记签发。
  6.〔青红机党〕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会领导核签,由党组书记签发。
  7.〔青红专字〕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经分管领导核签,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是指会机关收到外来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分类、登记、报送、传阅、承办、督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为收文统一归口办理部门。办公室收到来文,应先报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于会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及时送承办部门办理,并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可报请会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要求或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会签人圈阅即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正本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协办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字迹材料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等不宜于长久保存的材料。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带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他文件经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一般公文,经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销毁涉密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部门拆分或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移交或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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