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工作程序,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统一,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能。
第三条 全体同志应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职,通过健全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聚智聚力,共同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会机关决策和管理实行党组集体领导下的会领导分工负责制。红十字会机关业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会领导之间实行互相补位。常务副会长不在位时,依次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条 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会议制度》,召开党组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议。
第六条 会机关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重大事项、重大财务开支、专项资金分配或项目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做到集思广益,对议题的最终决策,以主持会议的会领导综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形成的集体决议为准。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到班子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反映,但在决策没有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违背会议的言行。
第七条 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各类公文。
第八条 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接待。
第九条 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青海省红十字会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好机关学习。
第十条 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督办制度》加强督查工作,并通报情况。
第三章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和网络信息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事业部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全省会员会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管理省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款项;对接收捐款和物资进行公示;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赈济救护部工作职责
组织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备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灾情调查及上报工作,根据灾情向省内外发出呼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及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社会各行各业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管理并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站)工作;指导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联络部工作职责
宣传、检查、督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实施;传播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负责全省性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推广及表彰工作;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领导和部署下,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国际组织、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外援助项目;协助政府开展与台港澳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台胞、台属的来访、接待和查人转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与志愿工作者队伍建设;负责收缴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会费;组织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开展社区服务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备灾救灾中心
备灾救灾中心是直属省红十字会管理的社会公益类县级事业单位。挂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分库、青海省红十字救助救护中心牌子。
负责备灾救灾物资的接受、采购、仓储、发放工作;全省红十字会专(兼)职干部及救灾骨干队伍培训;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和救灾救助活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分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省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和救灾、救助、救护等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红十字救援队、红十字医疗队及其相关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群众性应急救护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救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
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省内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救助救护中心
负责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和救灾、救助、救护等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红十字救援队、红十字医疗队及其相关志愿者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群众性应急救护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救护等工作。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
(一)机关和会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选调。
(二)干部的调入,由组织和个人推荐或自荐,先公开空缺职位和录用条件,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录调入或组织考察选调的办法进行。由办公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意见,提出拟调人员名单,提交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会机关及会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红十字会系统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办公室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会党组审定。
第二十条 干部选拔
(一)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办公室、机关党委在会党组领导下具体承办。
(二)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任用,在充分体现公开、公正、民主的基础上,由办公室、机关党委进行提名、考察,征求主管人事的会领导同意后,报会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干部岗位调整
会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岗)位的调整有三种情况:
1、工作需要;
2、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宜担任现职;
3、有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
干部岗位调整,由办公室根据会党组意见,提出方案,经分管会领导审定,报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干部轮岗
干部轮岗的重点是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第二十三条 干部培训
会机关及会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理论、业务培训,须凭正式书面通知,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同意,报主管会领导批准,同时报办公室备案。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全省性技能培训,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出意见,主管会领导审定,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晋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工资、调整工资标准及各种工资构成内的津贴补贴,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办公室和财务事业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工资构成内的奖金、津贴数额应结合自身特点,在不突破奖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五条 干部奖惩
机关公务员和会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按不同的奖惩范围逐级上报审定,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休假制度
会机关及会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按《青海省红十字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事业部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系统统计制度》,严格管理财务预算、财务票据、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差旅费及会计档案等相关工作事宜。严格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规范数据统计,确保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关纪委要加强对资金监督检查。财务事业部要主动接受审计、纪委、司法部门检查,并加强对拨付至各地红十字会项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三十条 省红十字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国内外红十字组织之间开展业务交流合作活动,原则上以主管会领导和部室为主进行联络与协调,有关处室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宣传联络部负责处理、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和全省红十字会系统重要涉外事宜,统筹规划全省红十字会外事工作,并应及时向会领导汇报所办事项。
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出国(境)考察、培训必须事先经办公室审查同意,会领导审定后,由宣传联络部统一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格外事纪律。红十字会外事工作必须为红十字会工作大局服务,在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红十字会七项基本原则,积极与国外红十字会或友好慈善组织等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先报批,后交往,不自作主张,不越权行事”的原则。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全省红十字会工作对象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关纪委要配合驻会纪检组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
凡机关重大决策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以一定方式在全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会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努力减少和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凡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致使红十字会蒙受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对局部或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批评,由做出决策的有关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有关部室及会属事业单位在领导决策过程中提供情况失误而造成的重大问题,由提供情况的相关部室及会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业务承办人员分别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凡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按决策内容实施,有章不循,有规不依,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红十字会蒙受重大政治或经济损失,对局部或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凡发现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全会干部、职工均可予以举报,也可对某一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质询,机关纪委负责调查举报事实,并由相关部室在30日内就举报调查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和改正情况公开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会机关及会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均不得在会属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有发现,按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2011年12月21日所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规则(暂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