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车辆管理规定

27.11.2014  19:55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会机关所有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保证会机关正常工作用车。
  第二条 车队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负责交通安全教育、车辆调度、经费管理使用和车辆维修保养前的技术鉴定等车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车辆运行里程的核算,对车辆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对车辆更新提出建议。
  第三条 会机关所有车辆统一购置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单车油耗标准,统一指定加油网点和维修厂家,统一配置车辆装饰。
  第四条 会机关所有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单车核算包括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过路(桥)费、车船费、车辆行驶里程。建立运行维修档案,车队负责人每月据实填报单车核算单,对每辆车的油耗核定标准。节油按当时油价的30%奖励,超出部分按当时油价的30%扣罚;市区内出车按每公里0.20元补助,每季度结算一次。公务下乡时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会机关工作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作为报销过路过桥费、住宿停车费、统计里程、油料、计发出差补助的依据。驾驶员接到下乡任务时,由车队队长核对里程表,下乡任务结束后,再由车队队长核抄实际公里数,车队每季度凭派车单同财务事业部结算一次车辆费用。
  第六条 会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各部室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用车进行保障。车辆派遣要遵循“轻重缓急”、“通知先后”、“一车多用”的原则。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后由车队派车。同方向公务用车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车队队长安排一车多用,提高效率。市区3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派车(收报文件除外)。部室有下乡任务需提前一天与车队联系。车队队长不在岗时,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第七条 凡公务接待驾驶员原则上不参加公务宴请,每次给予50元误餐费补助,由接待部室负责办理手续。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用于婚嫁事宜,不得用于接送学生上学,不得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车队负责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学习,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要加强车辆安全维护,下班后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机动车夜间市内非因公外停,停车费用概不报销,凡违反规定擅自在外停放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和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保证应急用车,车队实行周末值班制度,做到随叫随到,做好保障服务。
  

第二章 车辆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必须在固定修理厂家修理,由办公室选择质优价廉、信誉度高的厂家。维修车辆由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申请,经检查鉴定后决定维修项目,并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开具送修单到定点修理厂按确定的项目和范围维修保养。驾驶员无权私自改变和扩大维修项目。凡不按规定维修,超出维修项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外出差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需向车队队长汇报,再由车队队长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汇报,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修理发票必须附有项目清单,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检查,随时排除安全隐患,保持车况良好。车队队长对车辆保养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维护车辆所需保养物品,原则上在车队统一领购,领购保养物品须有驾驶员本人签字,车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第三章 驾驶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驾驶员实行量化考核制度。驾驶员要服从车队的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会机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外出请销假制度,保证按时出车,确保安全正点。出车期间做到服务周到,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下乡结束后必须向车队队长人汇报,由车队统一安排调休。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驾驶员的具体程序为:由会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推荐,车队提出意见,办公室相关人员会同车队共同考核确定。聘用驾驶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不计息。
  第十八条 聘用驾驶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工资按办公室人事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聘用驾驶员因自身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伤残、后果由肇事驾驶员自负。非本人原因的按交通法规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工作车辆,违反规定私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所有驾驶员均有享受劳动保护、差旅费、节油奖、安全奖、市内的补助待遇,劳保用品每两年发放一次,凡在车队工作满两年的驾驶员均可享受。发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加油卡加油,杜绝现金加油,确需现金加油,则需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驾驶员凡有加大公里数、虚开加油发票、住宿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正式工作人员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四章 安全行车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会机关驾驶员实行安全行车奖励制度。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车辆安全行车进行考核。全年安全无事故,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会领导同意,车队队长可一次性获得1000元的奖励。对遵章守纪,服务态度优、车辆维护保养好,年内无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车队推选上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会领导同意,一次性给予800元的安全行车奖励。若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扣罚当事人全年安全奖外,并按事故责任相应扣罚车队队长年度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对违犯交规被扣证、扣车、罚款者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丢失被盗、视情节分别处理;因公出车造成车辆丢失被盗,属驾驶员责任的(乱停乱放、无人看管的场地),写出书面检查,一次罚款2000元并扣发全年安全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责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还要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结论,视驾驶员应负责任大小给予必要的处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个人需承担的经济损失责任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3%;损失5000元(含5000)一10000元的,个人承担5%;损失5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驾驶员负50%责任的,个人需承担的经济损失责任为: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2%;损失5000元(含5000)一10000元的,个人承担5%。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经济损失l%。
  第二十七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若私自造成车辆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损失10000元以上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个人承担60%;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个人承担80%;5000元以下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个人承担100%的损失。造成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驾驶员是正式职工的、重新安排适当工作。属聘用驾驶员的,除按本人应聘时的承诺赔偿一定的损失外,并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省红十字会派车单
     2、    公里数统计
     3、    车辆公里耗油统计表
     4、    驾驶员超、节油奖、罚及市内行驶补助表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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