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9.01.2015 12:45
本文来源: 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青海省基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省基金主要围绕全省科技目标与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省基金主要来源于青海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
鼓励申请者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省基金优先资助以下研究:
㈠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应用前景明确,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㈡ 在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解决相关技术瓶颈的应用基础研究;
㈢ 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㈣ 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㈤ 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 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面上项目以学科带头人和其他创新型人才为主要资助对象,通过项目的实施,促使一批科技人才成长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取得一批高水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
青年项目以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主要资助对象,通过项目的实施,使青年科技人才掌握科技创新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技能,促使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取得一批较高水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
第六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以下简称政基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第八条 省内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开展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申报省基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
第九条 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申请省基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㈡ 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㈢ 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㈣ 申请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青年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 第九条 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㈡ 截止申请立项年度12月3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㈢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由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学科带头人)推荐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政基处负责省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初审不合格:
㈠ 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㈡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㈢ 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㈣ 作为主持人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项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根据省基金项目所属学科遴选同行专家。
第十四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㈠ 聘任的同行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㈢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1、专家和从事省基金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2、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省基金项目立项通知后,依据立项计划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及预算书,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每年接受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的年度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发表、在各类学术会议上使用时,均须标注“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监督管理、财务验收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须提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㈠ 增减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㈡ 项目需要延期完成;
㈢ 项目需要变更研究内容;
㈣ 变更项目负责人单位;
㈤ 项目需要变更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即终止项目的实施。
㈠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省等原因,不再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
㈡ 项目负责人因身体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
㈢ 在科学研究中违反学术规范的,如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私自署名等行为;
㈣ 因其他原因,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要求,对省基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经费决算。承担单位须认真审查后连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面上项目以会议评审方式结题,省科技厅组织5-7位同行专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结论。
青年项目以网络或通讯方式自由评议。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除经省科技厅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外,一般予以公开。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和进行成果转化,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应对省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的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管理部门署名举报。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和结题报告且不说明理由,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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