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29.01.2015  12: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
  第三条 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必须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实验室评估分为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现场评估分值占总分的30%,会议评估分值占总分的70%。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组进行。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可直接组织专家,也可委托评估机构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并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七条 遴选的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八条 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九条 按学科领域相同、相近或便于现场考察评估的原则将参评实验室划分成若干小组,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每组遴选3-5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小组,确定专家组长和评估意见撰写人。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兼任)。
  第十条 在专家组长主持下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评价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原则上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由同一评估专家组负责。
  第十一条 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科技厅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应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明确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明确各组的考察时间和考察路线。
  第十三条 科技厅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提交评估专家审阅。专家组在评估时听取实验室主任现场介绍,并随时提问质疑。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建设、科研工作、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专家组长组织召开评议会,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议评估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对各参评实验室进行评审,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以PPT形式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15分钟,答疑5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 遴选11--13名专家组成会议综合评估专家组,其中参加现场评估的每个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50%。确定专家组长、副组长和主审专家。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以主审专家为主提问质疑。各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现场评估意见,通过记名方式对参评实验室打分。
  会议结束时,评估专家组要完成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书,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如实报告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定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评估会议期间,省科技厅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估会议结束后,省科技厅以书面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结束后,省科技厅对参评实验室按照每个专家现场评估打分和会议评估打分所占比例进行统计汇总和排序 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专家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实验室绩效等级。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依据排序确定前20%为优秀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在此评估的基础上,对当年度实验室科技成果产出进行考核评价,依据排序择优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评的实验室,撤消其省级重点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六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或评估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省科技厅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8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