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今起施行

01.12.2015  18:22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我省地处青藏构造块体东北部,境内活动构造密布,地震活动频繁,具有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损失重的特点,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的省份之一。全省有34个县历史上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93%以上的地区处于7度以上高烈度区,仅2000年以来省内就发生6级以上地震8次,其中,2001年昆仑山口西8.1级地震是我国大陆地区60年来发生的最大震级的地震,2010年玉树7.1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是我国大陆地区35年来伤亡人员最多的两个地震之一。国务院确定的2006年—2020年全国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与我省有关的有2个,这充分说明我省面临潜在的地震威胁大,震情形势严峻而复杂,防震减灾任务繁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摄影报道) 12月1日,记者从省地震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日(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又迈出了一大步。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涉及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三十二项,各级地震部门工作职能四十三项,其它相关部门工作职能三十一项,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方面规范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与开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融会了国家关于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科学总结了我省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确保了《条例》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青海特色。

  《条例》亮点:

  《条例》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是我国首部将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落实在法律条文的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和广大地震工作者长期以来致力于这项事业的努力方向,必将有力促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融合式发展。

  《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这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又一创新,是全国首次将防震减灾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有机的融合到一起。《条例》第十五条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等相关活动的管理,走在了省级地方立法的前列。

  《条例》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组织开展农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农牧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建设示范工程,加强农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查,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服务,编制农牧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牧民免费提供。

  《条例》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形成一章四条,在全国尚属首次。特别是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和“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场所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充分体现了青海特色。第四十五条规定“每年4月14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不仅是对玉树地震的纪念,更是时刻提醒民众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翻页附《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