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管局】《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实施
6月5日,记者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29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指出,对于举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各级监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每起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由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同时,按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因消费投诉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进而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情况属实、没有给被举报对象处以罚款,但对于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依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专项核拨,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将于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同时原《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青政办【2011】297号)同时废止。(鲍宗华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