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八项措施强化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措施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一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任务,切实保障我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落实国家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价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现阶段我省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藏成药不超过5元。低价药品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省发改委应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重新定价前,暂由省发改委制定临时价格。
三是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坚持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阳光交易。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低价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挂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药品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鼓励医疗联合体、医疗联盟、专科医院跨区域联合采购。低价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择优选择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四是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政策。要求各地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坚持从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因疾病防治需要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从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低价药品使用量。
五是健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临床必需短缺药品,尤其是急救和传染病防治药品收储资金,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保障药品供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评价和预警,确保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加快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建设,重点监测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
六是加强采购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推动省级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能力。加快推进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使用信息系统改造和系统互联互通软硬购置和开发建设,逐步实现药品(疫苗)生产、经营及使用全程电子监管。省药品采购中心应及时将国家和我省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进行网上发布,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率等信息。
七是加强低价药品市场综合监管。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加强低价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支付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低价药品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加大惩处力度,保证用药安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流通、医保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是组织实施。要求各地把做好低价药品供应保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将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医改任务目标考核管理。广泛宣传做好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