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10.12.2015  23:38

     

一、2012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关于青海金阳光特种钢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强度钢拉杆、锚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宁环验[[2012]3号

2012年2月15日

青海金阳光特种钢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强度钢拉杆、锚杆生产线

青海金阳光特种钢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6号

2

关于青海省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湖大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宁环验[[2012]4号

2012年2月15日

青海省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湖大厦项目

青海省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长江路7号

3

关于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高档牦牛毛地毯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宁环验[[2012]5号

2012年2月24日

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高档牦牛毛地毯纱项目

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

南川工业园区同安路107号

4

城北区马坊小学校安工程项目验收申请登记卡验收意见

宁环登记验[[2012]4号

2012年2月21日

城北区马坊小学校安工程项目

城北区教育局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12号

5

格兰小镇一期3 # 、10 # 、11 # 、12 # 、13 # 、21 # 、22 # 、23 # 、24 # 住宅楼及会所项目验收申请登记卡验收意见

宁环登记验[[2012]5号

2012年2月24日

格兰小镇一期3 # 、10 # 、11 # 、12 # 、13 # 、21 # 、22 # 、23 # 、24 # 住宅楼及会所项目

青海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城中区城南新区申宁路6号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