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要过生态关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出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决策,应当追究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致使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等。
《实施细则》明确了追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追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应当追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等。
《实施细则》明确,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