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广春:公积金“沉睡”背后是住房金融支持体系缺位

15.05.2014  15:31

          近日,高额住房公积金“沉睡”的现象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据媒体报道,北上广三地“沉睡”的住房公积金在300-600亿之间,这些资金难以被提取、合理运用,导致高贬值。有专家称,公积金提贷门槛高,一些收入较低的公积金缴存人,既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成了“死钱”,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那么住房公积金目前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低收入人群难以从中受惠?公积金制度又该如何规范和完善?围绕这些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到了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高广春博士,以下为访谈实录。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背离了设计初衷

 

          作为一项实行了15年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曾经获得民间的广泛支持,也的确使很多买房的人受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最早对公积金制度提出质疑的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报告中提出,公积金在设计之初的目的是为了让中低收入的人群在购房时得到融资的支持,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它暴露出一些弊端。

          公积金制度出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覆盖的群体不够广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公积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民营企业职工却不一定能享受到该制度带来的实惠,这是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以协商的方式缴纳,而不是强制性缴交。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还是通过协商实行,也是一直以来争论的焦点。

          其实,当初我国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学习新加坡的先进经验。但新加坡的公积金是法定强制性缴交的,只要是该国公民,都需要按一定比例进行缴纳。而我国在引进该制度时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方法, 以至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能覆盖到所有人群。

          此外,公积金的利用效率也比较低。顾名思义,住房公积金是用于公民住房相关事项来使用的,但据统计,该资金池用于购房贷款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的水平,最高也不超过60%。大量的资金闲置成为近年来公积金制度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还有公积金滥用的问题。目前对于公积金进行管理的组织架构还是地方政府下辖的事业单位,在使用监督、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容易变相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和腐败途径。住建部从2009年开始不再披露关于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一些数据,也从侧面说明公积金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低收入人群难享公积金 根源在住房保障跟不上

 

          近期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造成了一些不公平。这种观点也许有偏颇之处,但公积金的通行性不足却是不争的事实。目前高收入人群利用公积金的比例反而要高于低收入人群,这是有统计数据支撑的。在2008年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都会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交和使用情况的年度分析。从这些分析报告来看,低收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比例非常低,这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的确是“穷人养富人”。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是有细致的制度层面的设计的。高收入人群不能使用公积金来购房,在一定收入水平之下的人群才有资格使用公积金。但我们国家目前还缺乏这样的制度保障。据2009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当时国内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60%,但只有20%的人用来购房,其中大多都是收入不错的高薪人群。本来住房公积金设计的初衷是让低收入人群在购房时受益,但结果他们之中的很多人却都享受不到,值得深思。

          现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供应不足,而大量的商品房价格较高,很多人没有支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积金的支持对他们而言也是杯水车薪。所以低收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比例较低,其根本原因还是住房保障工作没有做到位。

 

            公积金套现”是市场对制度漏洞的扭曲反应

 

          1999年制定、2002年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专款专用。它与广义上的公积金概念有所区别,也就是不能供低收入人群的教育、医疗等其他方面使用。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可以取用公积金的十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供购房等相关事项使用之外,只有在缴纳人死亡、迁移、出国等情况下,才可以取用公积金,所以说这个提取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就采取了一种扭曲的方式对公积金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做出反应。各地频繁出现“公积金套现”现象,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费,成为一个地下产业链条。这个现象反映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需要反思。

          政府一定要继续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系数设计,不断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无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都必须做到应缴尽缴。另外,政府要为那些长久没有购房意愿的群众提供一个顺畅的公积金提取渠道,并在住房保障方面多下力气,让更多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这样才能提高公积金的利用率。除此之外,应尽快实现全国房产信息的联网,以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从而堵住催生非法套现地下产业链的制度漏洞。在这些制度保障之下,市场上对于非法套现的巨大需求才能逐步消失。

 

          住房公积金应专款专用 其他民生需求可设立基金保障

 

          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有的地方规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这些新的举措确实有人性化的一面。政府本来就是要为民生服务的,理应创造条件满足社会公众的各种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不仅要有满足民生需求的主观意愿, 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管理水准。

          我个人认为,住房公积金还是应当作为一种专用资金,为群众购房提供支持。如要满足购房以外的其他民生需求,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设计,例如设立公共医疗基金、公共教育基金等专门化的基金来加以保障。这样从制度层面来讲,是更加合理并可持续的。

 

            建议由专业金融机构对公积金进行严格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其实反映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我国住房金融的政策性保障还处在缺位的状态,对于低收入人群购房、租房的金融支持还远远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执行上,距离设计初衷是越来越远的。虽然它是从新加坡引进而来,但却“形似而神不似”,缺乏一套廉洁高效的、严格的管理体系,从而滋生出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及滥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规范,也需要进一步的改革。我建议应当成立专业的政策性金融管理机构,代替事业单位来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当然,我们不能只盯着公积金制度本身,还需要考虑通过顶层设计,建设一个相对更加完善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住房问题。

 

      文章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