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如何撑起劳动“遮凉伞”
深圳前海双界河路项目施工现场,中铁上海工程局一公司职工中午下班时大汗淋漓。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摄
▼ 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室内温度达46℃的中药煎药室里,煎药师在工作间隙休息、喝水。 新华社记者 李 博摄
上海地铁一号线供电系统维护员在烈日下检查线路。 新华社记者 裴 鑫摄
入伏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迎来“烧烤模式”、“蒸笼模式”。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岗位补偿,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兑现的权利保障。高温津贴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该怎么办?《经济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从6、7月份开始,北京、上海、广东等全国不少省份进入高温津贴发放期,高温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成为公众关心的季节性话题。但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一份抽样调查反映,约20%的劳动者(主要是送水、快递员工及少数建筑工人)表示,单位从来没有提供任何解暑降温的饮用品,甚至连开水都不提供。
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究竟如何?《经济日报》记者走访发现,劳动者不了解相关政策的情况还存在,在各地相关监督检查中,绿豆汤替代津贴、明发津贴暗扣工资等现象也屡有发生。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是一方面,培育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权利意识、健全完善高温劳动保护相关制度等问题更显迫切。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津贴
8月1日中午的北京,天阴闷热。一名环卫工人捂着口罩,穿着制服,用力挥动着手中的扫帚打扫地面。“我们从6月份就开始领高温津贴了,每月每人180元,当气温高于32℃时,单位还在站点为我们准备绿豆汤和矿泉水。”这位环卫工人大姐忙着扫完这段就要去站点休息。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一项很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012年,在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王晓峰看来,“这是目前我国比较完备、规范的防暑降温的政策法规”。该《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记者了解到,当前,各地工会正在开展“送清凉”活动,购买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和设备,为职工送去一份清凉的同时,也捎去工会组织对职工的一份关爱。活动中,工会还特别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地厂房等进行走访慰问。比如,福建泉州鲤城区总工会为全区环卫车装备遮阳伞;湖北宜昌建筑工地实行错时施工,避开高温,为农民工配备绿豆汤和藿香正气水等等。
王晓峰表示,各级工会将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发放标准因地因时而存差异
从2015年开始,河北省内的室外劳动者们就有高温津贴领了。根据河北省日前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则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具体而言,根据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区域特点,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据了解,该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还综合考量了作业环境和实际出勤作业时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可见,不仅不同地方的高温津贴标准各有不同,同一行政区划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也有差异。对此,相关专家呼吁,应出台国家统一的“兜底”标准并适时调整。
相对固定的是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人社部政策研究司副司长李忠指出,高温津贴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在室外露天作业、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难以降低到33℃以下环境中作业的劳动者。
根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一般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记者采访发现,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已实行多年,缺乏灵活性。
可喜的是,连日来,多个地方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方案陆续出台,调整后的标准较以往都有大幅提高。比如,陕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山东省内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据了解,这是山东省近10年来首次上调高温补贴标准。
记者统计发现,在高温津贴方面,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制定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并对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发放时长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山西省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达240元。
此外,据了解,我国对高温作业还出台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标准,为高温保护的具体操作提供了相关依据。
不发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今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作为劳动者关怀的一项措施,高温劳动保护既是留住劳动者、降低流动性的一项措施,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障,山东、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了各自的高温劳动保护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和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细化,并且加大惩处力度。
引人注意的是,北京市安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工作场所防暑降温技术规范》,对防暑降温给出了细化、量化的规范,例如规定发放的清凉饮料要以含盐量0.1%至0.2%、水温8℃至12℃为宜,且发放量应不少于人均每天2.5升。这是国内第一份防暑降温地方标准。
随着高温劳动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加大法规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在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夫看来,劳动者合理合法的维权意识觉醒更重要。
广西人社厅发布的抽样调查反映,约40%的劳动者表示不知道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温津贴方面的政策。企业内部承包或分包、计件结算工资人员基本上没有享受到高温津贴。而建筑工人中,虽有15%的人员表示已享受到高温津贴,但每月仅30至50元,远低于该区规定的每月100至200元之间的浮动标准。
其实,只要符合条件,高温津贴就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兑现的权利保障,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然而,在采访中,当被记者问到高温津贴发放是否到位时,大多数劳动者并不愿表态,更不愿留下单位和姓名。他们担心,为了这不太多的几百元钱而得罪单位乃至丢掉工作不值当。
业内人士表示,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还可以拨打全国人社系统统一的12333电话进行举报。(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