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法院审结黄南州首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与死者发生口角时,被告先动手打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有过错。死者何某在受到伤害后选择离家出走,并最终溺水死亡,其自己的行为是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对死亡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过错行为,虽不是直接原因,但该过错行为是死者何某心理承受能力崩溃的主要诱因,故应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所起作用力的大小等因素,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何红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心理上难以释怀,精神崩溃,走上不归路,精神损害严重;同时何红的死亡使第一原告中年丧妻,第二原告幼年丧母,家庭破碎,给二原告精神上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此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抚慰,故该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该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故此主张数额不具合法性,结合考量因素及本案案情认定为15000元。丧葬费是死者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同仁县逸夫中学已向死者家属给付了丧葬费70000元,此笔费用死者家属已得到补偿,二原告二次主张该费用,有违法律补偿性赔偿的原则,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赔偿总额为76763.24元{(351325.6+17490.58+15000)×20%=76763.24}。
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权利就有救济。当合法的权利遭到侵害,我们必须寻找相关的途径进行有效的救济。精神被损害,民事权利受到侵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相当重要的,这实质上就是保护人权,就是捍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就是为我们的权利提供有力的救济。本案主审法官希望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能更加成熟,执法能更加明确具体,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