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上游(青海段) 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果洛州达日县黄河干流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19日,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达日县吉迈镇阳光小区、岭格社区东侧相邻环城河道由南至北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问题。该环城河道与黄河交汇,河道毗邻小区处因未放置垃圾箱,缺少垃圾处置设施,小区居民将生活垃圾扔进河道,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长期堆积河道旁无人清理,亦未对其进行相关处置,导致部分固体废弃物漂浮在河道上造成河水污浊、水质下降,致使该段黄河水域生态环境污染。
2019年4月7日,达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向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履行卫生环境监管职责,清理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对环城河道附近居民将生活污水排入环城河道进行合理处置,在环城河道阳光小区居民点合理放置垃圾箱并开展环保卫生宣传教育。建议达日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立即履行卫生环境监管职责,清理环城河道固体废弃物,对环城河道内污水进行合理处置,杜绝污水流入黄河。达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该县环城河道整治工作,先后共计清理环城河河道内固体废弃物91吨,同时,针对污水排放问题,加大与县扶贫局联系沟通力度,县扶贫局今年已安排阳光小区的排污工程建设;在阳光小区居民点合理放置垃圾箱,安排垃圾清运车每天对垃圾箱进行清理。
案例二:海南州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违规取土公益诉讼案
海南州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黄河大桥上游南岸(坐标位置:北纬N36°07′14.74″东经E101°35′12.9″)违规取土,构成一个范围长约580米,宽约130米的河成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贵德县水利局作为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贵德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贵德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构成河成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贵德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会同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前往公益损害现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企业在两个月内对河成湖进行彻底填埋,保证河堤安全。截至2019年11月上旬,经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现场进行查看,填埋工程已完成,相关收尾工程正在加紧进行。
案例三: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库区林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海东市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批复了《关于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库区占用林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青海省移民安置局《关于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占用林地补偿情况的说明》,在积石峡库区征用林地75.5公顷,并向安置居民发放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10年9月,该公司向青海省林业局缴纳了积石峡水电站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10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该公司在未经原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及林地植被未恢复的情况下下闸蓄水,将水位提升至1852米高程,致使水电站库区林地75.5公顷植被因蓄水而被淹没,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2019年4月,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向循化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责令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破坏的森林植被按国家相关恢复标准,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在宜造林季节完成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任务,并确保恢复效果达到原植被水平;督促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尽快补报占用林地植被申请,逐级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循化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照森林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被淹没面积为75.5公顷林地的标准,及时制定、会签异地恢复林业植被方案,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在六个造林点按照1:1.2的比例,进行异地恢复种植林木90.6公顷(1359亩),对黄河相关河道生态受损问题进行了及时全面整改。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异地恢复的六处造林点从启动到补栽过程全面跟进监督,经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通过。2019年6月12日,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规补报的项目建设审批报告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审批,检察建议的相关建议事项全部得到落实。
案例四:黄南州同仁县境内黄河二级支流河道整治公益诉讼案
黄南州同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同仁县黄乃亥乡羊智沟切某砂场、德某某砂场、杨某某砂场均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6月开始在羊智沟河道无证采砂,其中,切某砂场面积达5103㎡、德某某砂场面积达42000㎡、杨某某砂场面积达26790㎡。同仁县水利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上述砂场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0月19日,检察干警在对砂场整治情况进行查看时发现,羊智沟切某砂场与德某某砂场已经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但杨某某砂场仍在继续开采。为了及时恢复生态,该院积极与县水利局、县原国土资源局沟通协调后,行政机关对上述无证砂场采取了断电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9日对砂场设备进行拆除,对厂房、办公区、洗砂设备进行查封,但对非法采砂造成河道内的砂坑、砂堆未进行整改。
2018年12月7日,同仁县人民检察院向同仁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管理,全面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责令羊智沟三家无证采砂的违法行为人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砂坑、砂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状,对违法修建的厂房等设施进行拆除。同仁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了羊智沟砂场内的违法建筑,并对羊智沟河河道堆积的砂石进行了清理、覆土植草等生态恢复治理。同时,水利局因在整治中发现该河道属于二级水体,撤销了对该河道内其他4家砂场的采砂许可,在全部关停后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目前羊智沟河河道生态已恢复。
案例五:果洛州久治县黄河干流河道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果洛州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履职时发现,果洛州久治县门堂乡门堂村黄河老桥1公里处(坐标位置:北纬N33°46′58.38″东经E101°02′12.96″)建有一处畜禽养殖场,位于黄河干流河道旁,该养殖场内养殖棚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贮草棚1600平方米、业务用房160平方米;同时在畜禽养殖场下游500米处修建了木栈道、宿营基地等建筑,该养殖场投入使用将对该段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严重危及黄河防洪、泄洪安全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果洛州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黄河河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9月11日,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畜禽养殖场业主及时整改;及时清理堆积在养殖场边的废弃物,防止对黄河干流水体造成污染。检察建议发出后,久治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久治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门堂乡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衔接,争取理解支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开展整改,于2019年9月底将畜禽养殖场等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恢复了该段黄河干流河道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