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的《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简称《细则》),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高血压、偏头疼、冠心病、盆腔炎等30种常见病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心肌炎(急性期)、急性阑尾炎、脑梗死、脑血栓、甲亢、肩周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50种常见病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私自越级转诊的将不予以报销。
“限治病种”制实施后,规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县(市、区)级及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规定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省、市、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30种常见病如按规定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可报销95%,否则仅报销10%;50种常见病如按规定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可报销75%,否则也仅报销10%。指名的“限治病种”,还会随着实际需要逐渐增加。
为使患者理性就医,将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留在基层,黑龙江省还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到省外就医的按10%报销,起付线800元,越级转诊则不予以报销。
通过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从而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
摘选自 人民日报社会版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