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青海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

23.05.2016  10:44

青海省统计局

2016年5月16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青海省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我省调查设计样本量为30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1%。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2797名调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目前已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省常住人口

  2015年11月1日零时,全省常住人口为587.6万人。同2010年11月1日零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562.67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24.93万人,增长4.43%,年平均增长率为0.87%。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3]158.8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549.6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6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99.83万人,占51.03%;女性人口为287.77万人,占48.9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7.40下降为104.19。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16.93万人,占19.90%;15-64岁人口为427.36万人,占72.73%;65岁及以上人口为43.31万人,占7.3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1.0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0.0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07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07.26万人,占52.2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80.34万人,占47.71%。其中:藏族148.25万人,占25.23%;回族86.85万人,占14.78%;土族20.84万人,占3.55 %;撒拉族11.34万人,占1.93%;蒙古族10.59万人,占1.80%;其他少数民族2.47万人,占0.42%。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8.91万人,增长2.99%;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6.02万人,增长6.06%。

   六、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为295.56万人,占50.3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92.04万人,占49.70%。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43.93万人,乡村人口减少19.01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5.58个百分点。

   七、人口的流动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102.6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5]为18.1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84.53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减少11.41万人。

  流动人口中:省内流动人口为59.13万人,省外流入人口25.40万人。当年省际间常住人口净流入0.09万人,省外流入2.55万人,省内流出2.46万人。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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