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西宁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宁政〔2015〕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西宁市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为做好2015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质灾害重大隐患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2014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防治情况
(一)地质灾害(及险情)发生情况
2014,我市共发生地质灾害4起,其中滑坡3起、崩塌1起,灾害造成一处村级公路100米路面严重损毁。10余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被毁,经济损失40余万元。另外,还发生地质灾害险情14起(其中滑坡和不稳定边坡12起、崩塌1起、泥石流1起),灾害及险情对156户,751人生命财产及一处乡村公路的安全构成威胁。灾险情总数比上年度(13起)上升。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略高于2013年度,灾害及险情构成受威胁人数均明显低于2013年,属地质灾害较轻年份。
(二)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2014年我市对三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目前各县已全面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健全了群测群防机制。西宁北山林家崖滑坡Ⅰ、Ⅱ、Ⅲ期治理工程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大通煤矿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实施了一期和二期工程,完成投资1.58亿。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实施了城东区付家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二期)、西宁市火烧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二期)、西宁市大通县牦牛山不稳定斜坡防治工程(二期)、西宁市南川东路滑坡治理工程(二期)等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2014年落实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西山滑坡灾害防治工程、西宁市吴仲沟、巴浪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等四个治理项目,共争取到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3450万元。
二、2015年地质灾害类型和诱发因素预测
2015年地质灾害类型仍将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
地质灾害防灾的重点区域是居住在不稳定边坡下方的村(居)民和泥石流流经区、堆积区的群众及矿山企业生产生活设施。
降雨是诱发崩塌、滑坡的重要因素。据气象部门预计2015年西宁地区春季(3~5月)降水与常年同期相比,偏多1~3成;夏季(6~8月)降水与常年同期相比,偏少1~3成;秋季(9~10月)降水与常年同期相比,偏多2~3成;汛期强对流性天气会增多、阵发性降水的次数也会增加。当强降雨发生时,有可能引发大量的泥石流灾害发生。在天气转暖冰冻层融化时期,山体土体的稳定性下降,有可能引发滑坡和崩塌。据2008年至2014年我市发生的地质灾害统计资料分析,从4-9月发生的地质灾害占全年的53%--76%。因此,2015年防灾的重点时期仍是冰冻层融化时期和汛期。
不规范的工程活动已成为我市地质灾害中突显出的又一诱发因素。交通、水利、城镇等工程建设切坡、开挖山体坡脚、村民傍山、沿沟建房及工程施工防护不当而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宁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重大地质灾害点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让和执法监察等各项事前防范措施,建立责任制,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 .落实责任、任务到人。 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3〔123号〕),切实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防灾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2.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切实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工作,做好防灾指导工作,落实好汛前地质灾害险情排查、汛期巡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汛后复查等各种防灾工作制度,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等。春季要重视和加强冰雪融化期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区和具体部门及单位,提前部署地质灾害隐患区、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 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财产损失。对有重大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4.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 各县区重大地质灾害点预警调查由省专业地质灾害调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等在内的应急防灾措施建议。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政府部门落实好群测群防工作,健全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责任,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围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目标任务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做到有领导、有预案、有资金、有监测体系、有联络员、有制度、有宣传、有气象预报、有器材、有培训等,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
5.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的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区和易发区人民群众的应急、搬迁避让等防灾工作。各县要做好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6.做好应急演练工作,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对重点防灾点要编制防灾应急预案,每个县要选择2-3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增强应急反应能力。要把扎实开展灾害预防和临灾避险工作作为减少灾害损失的关键环节来抓,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和险情要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全部撤离,务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宣传工作,在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开展“五到位”宣传活动。即居民建房前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巡查到位;宣传材料发送到位;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各防灾责任单位要在重点防灾点(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提醒周边及过往人员危险区禁止停留注意安全。
8 .加大矿山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征收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督促矿业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要重视尾矿和矿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9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编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灾工作。 铁路、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铁路、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预防工作,城市建设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选址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旅游、园林主管部门要做好旅游景区、绿化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点的预防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库、大坝和灌溉水渠的修护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力、工矿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输变电设施周边和所属的矿山采矿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高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与险(灾)情速报
1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开始
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和险情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灾情所在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3)中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后,市人民政府和灾情所在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小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后,灾情所在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统一协调、指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2 .地质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可直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2015年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
2.西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和应急分队
3.2015年地质灾害防灾值班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