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FS00-2014-0002
宁政〔2014〕9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2014 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和民生福利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和青海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改变“政府统揽、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承办”为主的传统社会管理体系,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自2014年开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通过改革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变政府养人办事的模式,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此次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其他公共服务类十一个领域。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标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五、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可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可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可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 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可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新增的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七、购买服务项目和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1)项目内容:对中学提供保安服务
(2)购买主体:市教育局
(二)劳动就业服务类
2.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
(1)项目内容: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等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2)购买主体:市人社局
3 .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
(1)项目内容: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失地农民等人员提供创业培训
(2)购买主体:市人社局
(三)社会工作类
4.养老服务
(1)项目内容: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
(2)购买主体:市民政局
(四)社会保障服务类
5.基本殡葬服务
(1)项目内容:向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2)购买主体:市民政局
(五)法律援助类
6.法律援助服务
(1)项目内容: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人提供法律援助
(2)购买主体:市司法局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
7.文艺团体公益性演出
(1)项目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指令性、公益性文化娱乐演出
(2)购买主体:市文广局
8.公园免费开放
(1)项目内容:市级公园免费为城乡居民开放
(2)购买主体:市林业局
9.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项目内容:青海大剧院运营管理
(2)购买主体:市国资委
(七)残疾人服务类
10.残疾人就业培训
(1)项目内容:为市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2)购买主体:市残联
11 .残疾人康复服务
(1)项目内容: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按摩等康复服务
(2)购买主体:市残联
(八)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
12.城市排水管网维护管理
(1)项目内容:提供城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服务(不含园区)
(2)购买主体:湟水流域(西宁段)管理委员会
(九)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
13.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
(1)项目内容:在主城区提供餐厨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2)购买主体:市城管局
(十)公共交通服务类
14.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1)项目内容:为城区老年人提供免费公交服务
(2)购买主体:市交通局
(十一)其他公共服务类
15.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督服务
(1)项目内容:对财政支出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2)购买主体:市财政局
八、实施步骤
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分为安排部署、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1月1日-3月31日)。 财政部门制定《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等。
(二)购买服务阶段(2014年4月1日-10月31日)。 购买主体根据确定的购买项目,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为:
1.购买主体根据确定的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考核监督等内容。
2.购买主体根据操作办法和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购买项目金额等情况,在6月15日前填报《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表》(附件1),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来的实施办法和《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表》项目内容、资金来源等逐项进行审核,并对单位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确定。
4.购买主体按照《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表》审核确定的采购方式,填报《西宁市市级单位集中采购审批表》或《西宁市市级单位分散采购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
5.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6.政府采购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确定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依法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参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公开确定和招标采购。承接主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招标方的审核与评估及民政、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格(等级)认定。
7.承接主体一经确定,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金额、要求、绩效目标,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协议)将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8.《合同》(协议)签订后,责任双方立即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9.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如因资金拨付方未按时拨付项目款项而影响到服务供应方服务质量的,追究拨付方的责任;如服务供应方不履行《合同》(协议),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追究承担主体违约责任,并追回购买服务资金。
(三)绩效评价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购买主体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进行分析判断,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门和反馈承接主体。同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项规程,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九、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编办、人事、监察、审计、财政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主管部门为成员的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研究审议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协调研究解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人社部门。 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2 .财政部门。 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 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
4.监察、审计部门。 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5.购买主体。 负责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方的公开确定和招标采购;参与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范本的拟定;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6.承接主体。 提供购买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配合相关部门对公共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
(三)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同时承接主体应将购买政府服务及收支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发展社会力量。 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方式和途径,将社会力量能办好的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公用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教育、卫生、绿化等领域选择具体项目,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于2014年同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附件:1.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表
2.西宁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
附件1
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表
购买服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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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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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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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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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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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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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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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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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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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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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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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项目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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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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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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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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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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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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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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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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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宁市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
代码
|
项目类型
|
项目目录
|
|
11类
|
15项
|
A01
|
基本公共教育类
|
|
A0105
|
|
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A02
|
劳动就业服务类
|
|
A0206
|
|
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
A0207
|
|
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
A03
|
基本住房保障类
|
|
A04
|
社会工作类
|
|
A0404
|
|
养老服务
|
A05
|
社会保障服务类
|
|
A0511
|
|
基本殡葬服务
|
A06
|
法律援助类
|
|
A0603
|
|
法律援助服务
|
A07
|
医疗卫生服务类
|
|
A08
|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
|
|
A0802
|
|
文艺团体公益性演出
|
A0804
|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A0805
|
|
公园免费开放
|
A09
|
残疾人服务类
|
|
A0902
|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A0904
|
|
残疾人康复服务
|
A10
|
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
|
|
A1002
|
|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管护服务
|
A11
|
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
|
|
A1102
|
|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
|
A12
|
公共交通服务类
|
|
A1201
|
|
提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
A13
|
其他公共服务类
|
|
A1301
|
|
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督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