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企业合并后设立新的C企业,是否需要就其资金总额重新贴花缴纳印花税?

23.07.2014  18:36

A 、B两企业合并后设立新的C企业,是否需要就其资金总额重新贴花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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