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都兰县法院: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近日,都兰县法院审理一起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109线2436km+830m处时,与同向行驶停在公路右侧等待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三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经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