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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青海法院举办刑事审判实务专题讲座
为深入推进“人员大培训”活动,
法院
海西中院:寻衅滋事损人害己 上诉自首不予认定
2015年5月7日,李某某在格尔木市盐桥南路浩源汽配城因销售润滑油的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史某产生矛盾,随即给魏某打电话通知让其给自己出气,魏某遂纠集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等二人持棒球棍、棍棒到该汽配城内,将被害人史某经营的店铺玻璃及店内摆放的部分机油、防冻液砸毁。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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