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扶助残疾人实施规定
【海北州】海晏祁连两县制定出台《扶助残疾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青海省扶助残疾人实施规定》和 人民政府
海北州海晏、祁连两县制定出台《扶助残疾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青海省扶助残疾人实施规定》和《海北州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促进县域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今年海北州海晏、祁连两县先后制定出台了本地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实施细则》,从政策法规层面对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直接关系残疾人基本生活的住房、就业、教育、扶贫、康复、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拓展性规定,其中部分规定较省、州规定有了较大突破。如海晏县《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改善城乡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农牧区残疾人优先纳入危房改造和游牧定居工程救助对象加以解决,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不低于自筹金额50%的补助”。“县人民政府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或一户多残、一人多残必须配备的普及型辅助器具实施免费配发。县财政按辖区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各财政预算”。“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地区、部门综合工作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将残疾状况调查摸底和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县级5万元、村级0. 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