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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彩
湟源县法院:十年积案一朝结 亲属盈泪送锦旗
2004年8月9日0时40分,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驾驶未经年审的青NJ01•04652号“飞彩”牌农用车,在315国道52公里加200米处与颜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颜某某当场死亡。后经湟源县人民法院(2004)源刑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甲、张某乙给付颜某某的儿子颜某赔偿款36754.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