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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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原告刘某、王某某因经营需要与被告徐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徐某某将位于格尔木市昆仑路人防地下室电梯口的玻璃大棚转租给刘某、王某某用于售卖冷饮,面积为4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为12个月,房屋年租金55000元,原告已预付年租金3万元,剩下租金2.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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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法院“隔空”执行案件55件标的133.58万元
新冠疫情发生后,互助县法院执行局努力转变执行方式,从传统的线下执行变为线上“隔空”执行为主,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结案件55案,执行到位标的133.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