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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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原告刘某、王某某因经营需要与被告徐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徐某某将位于格尔木市昆仑路人防地下室电梯口的玻璃大棚转租给刘某、王某某用于售卖冷饮,面积为4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为12个月,房屋年租金55000元,原告已预付年租金3万元,剩下租金2. 法院

都兰县法院:刚柔并济破执行 司法为民暖人心
“感谢各位法官的理解,要不是你们提前解除拘留,地里的枸杞将颗粒无收,法官们的通情达理让我感动的同时也让我羞愧不已,我回去就会想办法兑付案款”。这一幕近日出现在了都兰县拘留所,被都兰法院干警感动到的被执行人霍某某是一名辽宁籍在青海承包土地的枸杞种植户,在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是一名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8.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