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用电条例
大通法院:村民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
2014年11月,长宁镇康家村村民张某在新建的楼房屋顶安装铁皮烟筒时,烟筒与经过屋顶的10千伏高压线接触,导致张某触电死亡,事发后,张某亲属状告某供电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大通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对高压输电线路致损案件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高压输电线路的认定及线路的营运主体均无异议,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是因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被告国网某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者张某及亲属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一切损失都应当由自己承担,大通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依照其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但《侵权责任法》又是新法,依据该法第5条,“其他法律”应当仅指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侵权责任法》相对于现有的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同时,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屋顶上方有高压线通过的事实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其在进行日常劳作时应尽到注意义务,违反此注意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张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某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国网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等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130447.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