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贪污罪案

21.01.2019  14:52







        1月17日,乌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拉某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乌兰县纪委、监察委组织6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该案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16年期间,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向乌兰县柯柯镇南柯柯村10户牧户发放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共计620051.00元,被告人拉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截留379469.00元并非法占有用于个人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拉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国家公益林管护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6日,拉某某某因涉嫌犯罪被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庭审中,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有序进行。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评议后当庭进行宣判,以犯贪污罪对被告人拉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该案的审理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参加旁听的干部职工纷纷表示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自律,廉洁奉公,特别是要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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