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2.08.2018  10:26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最大顽疾,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海西州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很多执行未果的案件被执结,很多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有一部分执行难案件,在人民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但案件仍然无法执行,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结案。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等申请执行青海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介绍】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等七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判决确定青海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马某某等七人工程款总计1834.7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两辆车均已达到报废标准,其采矿权已经被吊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工作情况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申请人虽然胜诉,但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实现,最后形成执行不能,原因在于申请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风险的认识不够,申请人先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信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执行中,人民法院虽及时采用信息化手段和传统执行手段,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形成执行难。

  案例二:青海某勘察院申请执行安多某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某工贸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安多某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安多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给付探矿权转让款3112040元,西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青海某勘察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查封已经是第五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本院查封时已是第九轮轮候查封,且该公司涉及其他案件标的较大。安多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工作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在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采用执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方式,虽查找到被执行人西宁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但是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达2亿余元,仅有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轮候查封,其已完全不能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韩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韩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偿还借款1075000元。

  陈某某在审判阶段即下落不明,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陈某某银行存款等财产等无果后,又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传统查控亦未查到任何财产;法院又函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陈某某的行踪,但均未查到其下落。陈某某虽为德令哈市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工资每月3947元,已被格尔木市法院扣划(该院涉案标的为50万元),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在和韩某某进行“终本”约谈后,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虽然做了大量执行工作,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四:吴某某申请执行都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吴某某申请执行都兰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都兰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孙某某返还吴某某借款4232129.86元。

  判决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控,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土地。都兰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及场地早已抵押给了其他公司,采矿权经核实已经被国土部门注销。该公司及孙某等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他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其他纠纷,已将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他担保公司。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五:李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海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李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海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严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60万元,海西某某有限公司在455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执行人严某某因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严某某、海西某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找,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常驻地进行了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土地。海西某某有限公司仅有的一辆车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严某某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海西某某有限公司仅有的车辆,因涉及其他案件,车辆已被法院查封,除此再无其他财产。法院想尽办法,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属于“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