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6.11.2017  02:09

        2017年11月14日,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负责人苏林带领家事法官尹菲菲、双语法官才让南见到辖区恰卜恰镇、塘格木镇分别向某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妇女联合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这是自2016年6月1日共和县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本州两级五院法院系统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充分的试点实践价值,为更好地探索在家事审判中针对家庭暴力提供公权力救济提供了有益参考。

        当日上午,离婚案件原告卓某当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发布禁令以禁止被申请人(被告)才某对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伤情照片、出院记录、诊断书等证据。案件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当即向庭、院领导汇报案情。对此,院长李捍民高度重视,当即指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负责人苏林庭长全程指导、跟踪督办该案,并要求承办法官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确保本州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该院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该院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令除了送达双方当事人,还送达至当地派出所,自此,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监督执行机制正式开始运行,为切实做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发出,既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健康利益和安全利益,也能极大地对被申请人形成威慑,是共和县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意味着该院在解决辖区家事涉暴案件时为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免遭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