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签门”频现市民如何讨公道

23.02.2016  08:34

  青海新闻网讯 在超市看到的产品价格很优惠,消费者结算时一看小票才发现:打印的价格比价签上高出了一截。近日,西宁两位市民相继遭遇“价签门”,但他们的应对方式却大相径庭。遇到此类情况,市民究竟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售货员疏忽:十倍差价谁承担?

  前不久,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在某商场电商平台看到一款70寸三星液晶电视标价才3000余元,于是立刻订购了3台。然而当张先生支付成功后却被告知,该液晶电视价格标错了,实际价格是3万余元。

  商家提出要取消交易,将张先生支付的金额如数退还。张先生认为,价格标错是商家的失误,自己已经付了钱,东西就应该按标价卖给自己。

  商家表示,价格是售货员标错的,差价应由售货员补齐。售货员实在无力承担这近10万元的巨额差价,只好天天给张先生打电话苦苦哀求。张先生于心不忍只好放弃追究,同意退款。

  【案例二】市民据理力争:谁的失误谁承担!

  无独有偶,市民孙女士在力盟商业巷步行街某超市看到一款袋装德芙巧克力,标价10元,觉得划算,孙女士便选了一袋去结账。但是收银员告诉孙女士:这袋巧克力实际价格是18元,价格标错了,孙女士不能以10元钱的价格购买此商品。

  听到如此解释,孙女士十分不满,她告诉收银员:“因为这袋巧克力标价10元,我才决定购买!至于价格是否标错,不是我的责任,谁的失误谁承担!”

  几番争执,无奈之下,收银员只好按标价的10元价格,将商品卖给孙女士。

  【维权观点】

  上述两个案例中遭遇“价签门”的两位市民选择了两种不同方式解决问题。前者因不忍让售货员承担损失而放弃维权;后者因坚守原则,据理力争。究竟哪一种方式才是正确的维权方式?

  律师观点:

  青唐律师事务所汪律师表示:案例一中的情况属商家重大失误,这样的情况商家可以提出解除购买合同,但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全额退还消费者,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案例二中的情况的确是商家的责任,但是这种“价签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是企业故意为之。因为这并不是什么高明的手段,处罚金额不小,而且对企业的公信力也有影响。汪律师分析,应该是人工操作的失误,但从中也确实反映出企业管理上存在漏洞。作为消费者,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是正确的行为,但要理性维权。

  汪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发现标价与售价不一致时,首先要保存好当时的小票,并且尽早解决问题,以避免商家调价以后无法证明。消费者与销售者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向工商、物价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起诉等方式。

  相关规定:

  据了解,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为价格欺诈行为。

  发改部门提示:

  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到超市、商场购物要仔细观察价签标价和促销宣传,结账后留好小票,留心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发现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拍照取证,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