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差别化支付政策 积极引导省级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

08.12.2015  19:10


  11月27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省级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差别化支付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40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对省级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我省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有效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知》规定:按照“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参保人员要认真遵守分级诊疗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控制越级就诊和无序就医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按照规定的病种及转诊指征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参保人员不愿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执意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办理分级转诊手续到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未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赴省外住院以及临时性外出(出差、旅游、探亲)期间除患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外住院和省外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转外手续跨省住院等5种未按规定转诊或诊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下浮10%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个人自费费用,不计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同时,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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