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残疾军人证》分批换发

05.06.2014  12:11
      6月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于2014年6月起对全省《残疾军人证》进行分批换发,换发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法定效力,均可以使用,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据了解,换证期间,持证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填表,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色背景彩照5张、旧《残疾军人证》原件、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材料。新证填写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一编号,在防伪性能方面优于原先的《残疾军人证》,具有较高的防伪功能。同时,结合省情实际,我省对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将一并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