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面启动《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

05.06.2014  21:26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民函〔2013〕309号)要求,省民政厅于2014年6月起对我省《残疾军人证》进行分批换发,换发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法定效力......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民函〔2013〕309号)要求,省民政厅于2014年6月起对我省《残疾军人证》进行分批换发,换发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法定效力,均可以使用,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换证期间,持证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填表,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色背景彩照5张、旧《残疾军人证》原件、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材料。新证填写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一编号,在防伪性能方面优于原先的《残疾军人证》,具有较高的防伪功能。同时,结合省情实际,我省对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将一并换发。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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